搜索关键词:
   
 招聘对象:执业律师 1人,要求具有良好的品德、较强的律师业务能力。1、提供单独或双人办公室;2、较高的个人提成;3、律所提供部分案源; 4、规范、高效的内部机制。律所联系方式张律师13386512758,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南楼510-512室。电057186952496
常见罪分析
经典案例   当前位置:首 页 >> 经典案例
联系我们

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美上商业中心
2号楼南楼510-512室
电话:0571-86952496,13386512758,18268140923,18069445612。


  一、案情:

  深圳的覃女士银行卡在身上,卡里的钱却不翼而飞,这种情况谁担责?


  二、诉讼过程及结果:

  覃女士2013年在深圳Z银行开了一张储蓄卡,此后三年多一直将自己的薪资存入此卡。2017年3月30日,覃女士查询到卡内尚有存款150,277.93元。然而,几天后的4月3日,覃女士通过柜员机查询发现卡内余额仅剩8836.5元,在拨打客服电话查询后得知该卡被人于境外盗刷42笔,共计141,441.41元于是覃女士立即紧急挂失并前往派出所报案。

由于覃女士未开通短信通知服务,借记卡被盗刷期间,没有收到Z银行的任何电话或短信通知。

她认为银行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当偿还全部存款与利息。

而Z银行则认为,覃女士没有自费购买短信通知服务进而没有及时止损,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双方交涉无果后,覃女士遂将Z银行诉至前海法院。

经审查,前海法院依法做出判决,Z银行应赔偿覃女士损失的141,441.41元及利息,此外,案件受理费3139元也由Z银行负担。宣判后,Z银行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解说

):短信通知服务

  办案法官指出,该案的焦点在于短信通知服务。

首先,短信通知服务,独立于储蓄合同法律关系之外,储户对于是否购买该项服务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其次,银行无权要求储户必须购买,更不能因为其没有购买有偿服务,而让储户承担不利后果。

再次,银行有义务通过技术、信息手段为储户提供全面的安全保障,并主动通知储户其银行卡内交易变动情况,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因储户未购买其提供的有偿服务有所减免,更无权据此要求储户承担借记卡被盗刷的相关损失。


):“凭密码交易即为本人交易”

  被告银行认为,如打破“凭密码交易即视为本人行为”的银行卡自助交易基本原则而简单判定银行对持卡人承担赔偿责任,容易引发持卡人恶意向银行主张赔偿的不利后果,降低社会整体资金流转和社会活动效率,且可能刺激与鼓励储户自行或与犯罪分子合谋骗取银行资金,从而严重威胁金融生态安全。

对此法院认为,首先,“凭密码交易即视为本人行为”,并非银行卡自助交易的基本原则,该主张仅是被告作为金融机构的单方意见,无任何法律依据确定存在该原则。

  其次,所谓持卡人恶意向银行主张赔偿骗取银行资金,也是被告的一种推定,每一件持卡人向银行索赔的案件均需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如果是恶意索赔,绝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最后,即使少数人存在犯罪的可能性,也不应由全体守法的银行卡使用人承担后果,不能因存在犯罪的可能性而不保护善意持卡人的合法权益。相反,由银行承担相应的伪卡盗刷责任,可以促进金融行业积极进行技术升级,保障金融业银行卡业务的健康稳步发展。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  庭审直播网   |   裁判文书网   |   中国司法案例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最高法院网   |   浙江法院律师服务平台   |   浙江法院新闻网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浙江法院公开网   |   杭州司法行政   |   神州律师网   |  
首页 | 刑事团队 | 专业领域 | 办案流程 | 经典案例 | 答疑选编 | 法律文苑 | 法律法规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 Reserved
技术支持:出格  浙ICP备170319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