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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采用书面合同而不采用的,对合同关系的成立和合同类型的确定,都会带来争议的风险和举证的困难。为此,有必要汇总整理各规定。

须提示的是,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名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也不表示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实践中会产生较重的举证责任,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义务且对方接受,加大了“合同是否成立、成立了何种合同”争议的风险。因此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有所了解和把握。

一、金融借款合同(区别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8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租期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三、融资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建设工程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五、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七百九十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编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六、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八百五十一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三百四十八条 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八、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九、居住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十、地役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十一、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请注意:在已经废止的《物权法》中,对浮动抵押也提及了“书面协议”,如下: 

第一百八十一条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对应调整为: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上述条款删除了“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但由于第四百条的存在,应该认为浮动抵押也依然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只是不需要重复规定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十二、质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年4月29日修订)

第七十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由商标局公告。


关于保证合同的特别说明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民法典》没有继续沿用前述规定,而是作出如下规定:

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可见,保证合同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关于定金合同的特别说明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10月1日施行)

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民法典》没有继续沿用前述规定,把定金规定在合同编通则的违约责任章节,没有作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


十三、细胞、器官、组织、遗体捐赠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十四、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十五、离婚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十六、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房地产转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十八、房屋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十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十四条第一款  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承包期届满,原承包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


二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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