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关键词:
   
 招聘对象:执业律师 1人,要求具有良好的品德、较强的律师业务能力。1、提供单独或双人办公室;2、较高的个人提成;3、律所提供部分案源; 4、规范、高效的内部机制。律所联系方式张律师13386512758,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南楼510-512室。电057186952496
常见罪分析
答疑选编   当前位置:首 页 >> 答疑选编
联系我们

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美上商业中心
2号楼南楼510-512室
电话:0571-86952496,13386512758,18268140923,18069445612。


班路上出了交通事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吗?

上下班路上出了交通事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吗?在浙江省范围内,自2018年1月1日之后,答案是“否”。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对于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赔偿采取单倍政策,即明确总额补差和就高原则(意思就是哪个赔偿高,按哪个计算)。

2018年1月1日之前,法不溯及既往,适用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即除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款项外,其余工伤赔偿项目不应扣除。

当然无论是双赔还是就高补差赔偿,前提是应符合交通事故致工伤的条件:1、交通事故中劳动者非主责,包括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2、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要求路线与时间合理。

 

关联法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

法律、行政法规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赔偿作出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  庭审直播网   |   裁判文书网   |   中国司法案例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最高法院网   |   浙江法院律师服务平台   |   浙江法院新闻网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浙江法院公开网   |   杭州司法行政   |   神州律师网   |  
首页 | 刑事团队 | 专业领域 | 办案流程 | 经典案例 | 答疑选编 | 法律文苑 | 法律法规 |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 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 Reserved
技术支持:出格  浙ICP备170319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