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误工期计算问题(浙江省)
引言:交通事故中的误工期的确定直接关系误工费数额,计算时间过短,无法保证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计算时间过长,对侵权人不公平。误工时间的确定与受伤部位、个人体质、年龄等都有一定程度上的关联,即使是同类型的伤,不同年龄段的被侵权人因恢复程度不同而产生的误工时间也有可能不一样。
一、误工期的确定
实践中,误工期的认定一般会区分如下情形分别认定:
1、有司法鉴定的情形。
经一方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经鉴定根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作出的误工期时间认定。法官可参考鉴定结论。
2、没有司法鉴定的情形。
一般参考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被侵权人的伤情、治疗恢复情况,结合病例证明,确定期限。被侵权人住院期间的合理的住院期间计入误工期。如被侵权人主张出院后合理期限内连续误工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记录、病例、诊断证明、医嘱等证据予以佐证。
3、复查时间能否计入误工期。
如果有与复查对应的挂号凭证、就诊记录、复查次数、诊疗内容合理,且明显与案涉交通事故有关联,可以计入误工期。
4、伤情严重甚至导致定残的情形。
被侵权人伤情较重并事实上造成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二、相关参考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第7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浙高法审【2022】2号的通知规定误工时间与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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