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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我的这些钱,我不担心的,公司的老板房子一大堆,开着几百万的豪车,钱多着呢。”经常碰到有人这样说,其中还不乏自己就开着公司,经营得非常不错的人。这种情况下,我们总是要普法,纠正他们的错误认识。

我国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公司承担责任.......”通俗一点讲,就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老板的财产不是一回事,公司的欠债应该由公司的财产来还;公司资不抵债了,不能要求公司股东、老板来还的。

当然,如果有非正常情况,比如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转移公司财产、财产混同等等,公司的债务也能由股东、老板承担。这需要收集证据,依法起诉,由法律确认、判决。

深耕法律,依道而盈欢迎咨询0571-8695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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